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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香金、陈运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香金,陈运义,林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2533号申请执行人:陈香金,女,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福州市人,住福州市,被执行人:陈运义,男,汉族,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雅琴,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香金与被执行人陈运义、林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以38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2%的标准,从2004年2月14日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657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运义、林雅琴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运义、林雅琴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运义、林雅琴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房产(产权证号:R0××22)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正波以被执行人陈运义、林雅琴名下的房产已由另案在处置为由,向我院申请参与分配,并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我院申请参与分配,并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鼓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