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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良保、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保,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张良保,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北路西商食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00779070538J。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良保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六仲裁字第044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良保交付六安市解放北路西商食品工业园研发中心110室房屋,并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房屋强制执行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六安市解放北路西商食品工业园研发中心110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011121号,房屋面积:513.68m2,钢混结构非住宅】作价壹佰贰拾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良保清偿全部借款。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良保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良保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负有协助义务,房屋过户所需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冰审 判 员  王善堂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珂附: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