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杨某某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财保19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了翁路43号。被申请人:杨某某,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马岭镇兰坝村5组48号。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国仙位于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号×栋×单元×层×××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0×××10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3万元。申请人李某某以高某某所有的位于蒲江县鹤山镇城西路×号×栋×单×楼×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1×××75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某某位于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号×栋×单元×层×××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0×××10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高某某所有的位于蒲江县鹤山镇城西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1×××75号)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璐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