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刘焕宝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宝,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3991号原告:刘焕宝,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善章、敬磊静,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77号裕源大厦B区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72671991.负责人:李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原告刘焕宝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焕宝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27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份,青岛遥鑫石墨有限公司为包括原告在内的57名员工在被告处投保了《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20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19日24时止,青岛遥鑫石墨有限公司同时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2015年7月23日,原告不慎受伤并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事后,原告到被告处申请理赔,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拒绝赔偿,因此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当出现2处以上伤残时,按照最高一级的标准来计算,所以本案应按30%来计算。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刘焕宝伤残赔偿金14175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至刘焕宝在潍坊银行平度支行的账户62×××98。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刘焕宝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京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