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59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桃先。被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