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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59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桃先。被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