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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4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长江与被执行人伍荣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长江,伍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4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长江,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伍荣庆,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曾长江与被执行人伍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7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后本院执行到款项20000元,被执行人尚欠23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闽C×××××号小型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到车辆。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多次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向晋江市国土资源局等多家单位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经二次拘留后也未能偿还借款。鉴于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海民执行员  陈昌演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