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小刚与曹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刚,曹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63号原告:杨小刚。被告:曹海宁。原告杨小刚与被告曹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杨小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625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312.50元。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