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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小刚与曹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刚,曹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63号原告:杨小刚。被告:曹海宁。原告杨小刚与被告曹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杨小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625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312.50元。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