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恢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旭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食品粮油公司、江门市新会区食品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旭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食品粮油公司,江门市新会区食品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恢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旭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经济开发实验区T15-1法定代表人汤春仲。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食品粮油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峰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94165275。法定代表人李荣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食品总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9413863X。法定代表人钟福才,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旭涛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食品粮油公司、江门市新会区食品总公司借款合同求偿纠纷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江中法纪经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1)新法执字第1540-1号执行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食品粮油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420000元及利息(其中暂计至2002年3月20日的利息310737.41元);若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食品粮油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以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食品总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食品总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实现抵押权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份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663.69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江门市新会畜牧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将款项人民币250万元汇到本院的执行款账户上,用于清偿上述抵押债权。本院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调查后,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食品总公司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茶坑管理区第六经济合作社银洲围(土名)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府国用总字(1997)第0203832号、新府国用总字(1998)第0203971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土地使用权为轮候查封,所以本案未能处理。本院已将案件的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恢2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耀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