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甲县支公司、某保险公司乙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保险公司甲县支公司,某保险公司乙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88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甲县支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乙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甲县支公司、某保险公司乙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王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甲县支公司及被告某保险公司乙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于2016年3月8日在被告甲县支公司办了保险,甲县支公司已同意给理赔,可乙市分公司刁难我,逼我无奈,诉至法院,我的腿摔伤花去费用7749.72元,合疗报销了3143.28元,剩余4606.44元,应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甲县支公司及乙市分公司辩称,原告状诉事实和理由不清,没有讲什么时候发生保险事故和办理保险,甲县支公司没有说拒赔,只说过让原告提供原始病历等资料,原告应对自己以前受伤手术的病史有如实告知义务。原告代理人增加诉讼请求毫无依据,不应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甲县支公司(以下简称甲县支公司)参加人身保险。2016年3月18日原告在自家苗圃里干活受伤,当日被送往周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医院诊断为:①左髌骨骨折,②左膝关节关节积血,③左股骨骨折术后,④左膝关节僵硬。花去住院治疗费7893元,门诊费用295.6元,合疗报销3143.28元,出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甲县支公司报销剩余费用,被告甲县支公司以乙市分公司不批准为由一直未给原告报销,原告遂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保险公司,既接受了原告的投保,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报销除合疗报销之外的费用并不违法,其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某保险公司甲县支公司和被告某保险公司乙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剩余医疗费用5045.32元。二、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其余2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倪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平鹤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