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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孙巧菊与被执行人天津中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巧菊,天津中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孙巧菊,女,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天津中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坝公路北元林路小区3排8号。法定代表人:孟德雨,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马立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巧菊与被执行人天津中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9722元并加付赔偿金4861元、案件受理费165元、执行费119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