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00号原告曹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胡某某名下77.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某某名下银行存款77.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财产:解鹏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国润翠湖二期6号楼2单元15层5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S096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娟代理审判员 王光祖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勃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