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成辉与李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辉,李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赵成辉,男,生于1978年6月27日,住天祝县,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李晓龙,男,生于1989年10月2日,户籍地永登县,现住天祝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成辉与被执行人李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成辉依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62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晓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李晓龙在2016年9月28日前向申请人偿还材料款1546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元,执行费132元,共计156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晓龙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晓龙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晓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鹏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