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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牛淑珍诉王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淑珍,王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259号原告:牛淑珍,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某号。委托代理人:史留根,男,临汾开发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嘉福,男,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阳光尚都小区。原告牛淑珍与被告王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牛淑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淑珍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牛淑珍负担。审判员  罗文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淑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