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牛淑珍诉王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淑珍,王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259号原告:牛淑珍,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某号。委托代理人:史留根,男,临汾开发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嘉福,男,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阳光尚都小区。原告牛淑珍与被告王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牛淑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淑珍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牛淑珍负担。审判员 罗文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淑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