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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光耀与湖南星辰时速物流有限公司、尹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耀,湖南星辰时速物流有限公司,尹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876号(2017)湘0121民初2876号原告周光耀,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彭锦,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星辰时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7栋110。法定代表人:林卫民。被告尹洲,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499号中华保险大楼505。负责人:吴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耀诉被告湖南星辰时速物流有限公司、尹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星辰时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申请追加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湖南星辰时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