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岳畅与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旭日、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1375号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旭日:你(单位)与岳畅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403民初1417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