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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曹群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群,女,1976年12月17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于同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决定转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13时05分左右,被告人曹群驾驶苏F×××××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通运桥村十一组地段时,该车前部与路边行人曹某、姜某2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曹某、姜某2死亡。经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曹群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浦某2、浦某1、李某等人的证言;3.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该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曹群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3时05分左右,被告人曹群驾驶苏F×××××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洋海线33KM+400M处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通运桥村十一组地段时,因盲目行驶,偏离行驶方向,驶入非机动车道,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该车前部与路边行人曹某及其女儿姜某2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曹某受伤于当日死亡、被害人姜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经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群明知他人报警而主动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群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曹群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曹群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保险单、收条;2.未到庭证人浦某2、浦某1、李某、姜某1的证言;3.被告人曹群的供述和辩解;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该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群犯罪以后主动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群自愿认罪,并作出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建新代理审判员  顾凤凤人民陪审员  谢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