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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字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与陆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陆锋,戴文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字3954号原告: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高家楷,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立太,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陆锋,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第三人:戴文君,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锋、第三人戴文君房屋迁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诉称:其与第三人戴文君于2012年5月22日签订了1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戴文君向其购买了18套商铺。其后,因戴文君未按约履行合同,其起诉戴文君解除合同,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判决解除合同并注销备案。然而,戴文君在尚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情况下,将一楼10间商铺及二楼16间商铺出租给了陆锋;目前,法院已经判决该房屋归属于其,陆锋无权使用上述房屋,经过催告,陆锋仍然拒不返还房屋。现依法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宜兴融创氿园沧浦路一楼10间商铺及二楼16间商铺的妨害,立即从上述房屋中搬离,返还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125222.22元(自2016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止,以目前市场价格一楼5万元/年/间,二楼3万元/年/间为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4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陆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迁让纠纷,诉争房屋系位于宜兴市的商铺,属于宜兴法院管辖范围,应由宜兴法院管辖。其次,关于本案所涉纠纷,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已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其也在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宜兴市人民法院也已经受理。综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民事诉讼管辖依据系原告诉讼请求权基础及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和原被告间法律关系无涉。本案原告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基于其物权受侵害向被告陆锋提起物权保护之诉,对第三人戴文君并无诉求,因此,本案管辖应当基于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物权受陆锋侵害与否这一法律关系进行判断,现查明本案无论是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宜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陆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华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