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任全志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全志,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720号原告任全志,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城,系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314016。被告刘辉,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全志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全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全志起诉后,以因为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全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任全志负担。审判员 冉景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君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