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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洪涛与于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涛,于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于伟刚,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刘洪涛与被执行人于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1979号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1979号判决书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汝成审 判 员  王险峰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鳕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