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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108号魏某某申请执行紫阳县某某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紫阳县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曹县人。被执行人紫阳县某某煤矿。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魏某某与紫阳县某某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紫阳县某某煤矿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对被执行人紫阳县某某煤矿的房产、车辆存款、银行、股权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其矿山的价值较高,远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现申请人魏某某书面申请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