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祥云县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锡堃、戚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锡堃,戚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51号变更保全申请人祥云县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文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069823419L。法定代表人杨中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光文、马婷,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白锡堃,女,1978年06月03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被申请人戚友勇,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承松,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变更保全申请人祥云县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锡堃、戚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6月12日对申请人已交纳给本院的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实施了冻结保全措施;对变更保全申请人祥云县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祥云县彩云路“彩云名都”小区4-1-503号的房屋解除了查封。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光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