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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海洲、张艳与淮安市鸿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冯其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洲,张艳,淮安市鸿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冯其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1426号原告:朱海洲,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张艳,女,汉族,1980年3月15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洲,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淮安市鸿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绿地世纪城131幢商业10号。法定代表人:于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其丽,女,汉族,1976年8月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娟,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海洲、张艳与被告淮安市鸿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冯其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7)苏0891民初2652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受理法院均为本院,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苏0891民初2652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