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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苏林生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林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刑初31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林生,男,193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退休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鹏、李秋艳,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二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林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国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2,被告人苏林生及其指定辩护人刘鹏、李秋艳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2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4日中午,被告人苏林生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阿诗玛南路老工商局职工宿舍二楼因抚养纠纷与其外孙女尹某1发生争执,被告人苏林生恼怒之下产生杀死尹某1的念头,遂用双手拉住系在尹某1脖子上的围巾勒紧尹某1的脖子,尹某1被勒晕倒后,其又随手拿一块小毛毯捂堵尹某1的口鼻,被告人苏林生见尹某1死亡后逃离现场。2017年1月26日,公安民警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西北街122号废弃民房将服洗涤精欲自杀的被告人苏林生抓获。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尹某1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尹某1、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苏林生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苏林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发表了被告人苏林生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庭审中,被告人苏林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苏林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记录,属初犯、偶犯;3、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83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中午,被告人苏林生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阿诗玛南路老工商局职工宿舍二楼因赡养问题与其外孙女尹某1(殁年31岁)发生争执,被告人苏林生恼怒之下产生杀死尹某1的念头,遂用双手拉住尹某1脖子上的围巾勒紧尹某1的脖子,尹某1被勒昏倒后,其又捂堵尹某1口鼻,致尹某1死亡后逃离现场。2017年1月26日,公安民警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西北街122号废弃民房将服洗涤精欲自杀的被告人苏林生抓获。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尹某1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核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24日20时许,李权达发现被害人尹某1在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诗玛南路工商局职工宿舍的房间内死亡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26日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破的事实。(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苏林生的自然身份情况与起诉书所列一致,作案时已年满75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记录的事实。(3)入所体检表、体表检查笔录、体表检查照片证实:被告人苏林生右手虎口处有二个受伤后产生的结痂,二个伤口位置相近,均呈“半月形”,疑似被人类指甲掐破皮肤所致,伤口上均有干燥血迹;右手指根部有一个“一字形”伤口,上有少量干燥血迹,被告人苏林生入所体检时右下腹及右手背有疤痕。(4)抓获经过证实:经办案民警排查,发现被告人苏林生在被害人尹某1遇害一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办案民警于2017年1月26日9时前往石林县人民医院实施抓捕,但被告人苏林生已经离开医院。后办案民警在石林县鹿阜镇西北街122号废弃民房内找到被告人苏林生,当时苏林生躺在地上,身体状况不佳,但意识清楚,称其已服食洗洁精,想要自杀。后办案民警将其送至石林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送至医院3个小时后,被告人苏林生身体好转,意识清晰,能与人正常交流,随即将其抓获归案的经过。(5)被害人尹某1户口证明、石林县公安局死亡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尹某1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其于2017年1月24日死亡的事实。(6)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石民初字第1529号证实:被告人苏林生及其妻子(李某3,已去世)因赡养问题与子女发生纠纷,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确定由苏某2赡养苏林生夫妇二人,位于石林县鹿阜镇西北街40号的房产由苏某2继承的事实。2.物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物证笔录、物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办案民警在位于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阿某玛南路老工商局职工宿舍1栋1单元案发现场提取了一条湖蓝色(带血)围巾、一床带有卡通(小熊)图案的小毛毯、尸体右手钥匙表擦拭物、医用胶布、东墙立面血迹、门挂锁表面擦拭物,经被告人苏林生辨认后,确认从现场提取的围巾就是案发当天尹某1系在脖子上、其用于勒被害人尹某1脖子的围巾、小毛毯就是被害人尹某1死亡后其盖在尸体上的小毛毯。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7年1月24日19时50分许,尹某1的姐姐尹凌打电话给我,问我尹某1是否与我在一起,我告诉尹凌没有与尹某1在一起,我在上班。然后到了20时19分许,尹凌又打电话给我说:“尹某1找到了,在开茶室的工商局老职工宿舍那里,人已经不行了,像是被人打着,你赶紧过来。”之后我就换衣服过去,我到茶室的时候,见着尹凌与她孩子在茶室最里面那间房,地板上放着一个床垫,床垫是直接放在地上的,离地面三、四十公分,尹某1侧躺在床垫跟墙面之间的缝隙里,有一只手压在身子下面,衣服穿着完好,围巾缠绕在脖子上。医生到了之后,我去解开她的围巾的时候,感觉围巾绕得非常紧,面部好像有些肿,嘴角上有点血,眼睛是青的。之后尹凌就赶紧打了120,等医生到了把人抬到担架上看了一下,说已经不行了,我就打110报警。(2)证人尹某1证言证实:2017年1月24日,我带着我女儿到茶室,准备开门时发现铁门没有反锁,开始我以为尹某1(被害人)在房子里面,但是我又想不对,如果在房子里面,怎么会喊她不答应呢?之后我就开门进去顺着将房子里面的灯打开,到厕所旁的时候就看见我小妹平时睡觉的房子开着门,然后我就喊我小妹,但是没有答应。然后我就走进我小妹的房间将灯打开,发现我小妹背靠墙,穿着袜子躺在地上,脸朝床边。当时我女儿还跑过去喊,然后我就拉着我小妹的手,在拉的时候就发现手是冷的。看见我小妹的脸是肿的,开始我还以为是被人打着了,是被打昏迷了,我就过去掐我小妹的人中,但是没有反应。之后我发现不对,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我老公说我小妹出事赶紧过来,之后我又打了一个电话给我小妹的男朋友李某2和120救护车过来,过了不久李某2就先到了。看了之后就说咋个会是这种,过了一会我老公也到了,之后我老公和李某2他们就一起将我小妹抬上床,这时我老公就说你看脖子都被勒这么紧,于是我就过去将围巾拿开了,这时120过来看了之后就说我小妹已经没有气了,救不了,过了不久警察就来了。(3)证人段某证言证实:尹某1从巴某辞职回来后,一直和她妈妈在老工商局职工宿舍守着麻将室。最近这段时间我岳母外出旅游后,茶室主要就是交由尹某1管理。因为尹某1尚未结婚,平时我和我媳妇做饭时都会喊尹某1过来吃饭。昨天中午我媳妇休息在家收拾卫生,到了下午18时许她在家中做好饭就打电话给尹某1准备喊她过来吃饭,连续打了几次都没有人接,后来我媳妇又让我打电话给尹某1,我也拨打了几次,尹某1的电话是通着的,就是没有人接听。我们吃完饭后,我媳妇说:“尹某1不接电话有点异常。”她领着娃娃就过去老工商局职工宿舍找尹某1。她们出门20多分钟我就接到我媳妇打来电话,她在电话里哭着说小妹出事了,喊我赶快过去。之后我骑着我的摩托车赶到老工商局茶室那里。我到楼上时,就见我媳妇和娃娃站在门口哭,尹某1的男朋友站在房间内,我进到房间时见尹某1侧睡在床垫与墙之间的小缝隙内,背对着墙,右手背朝后面被身子压着。当时我们都想着会不会是被人打了昏睡在那里,我们当中就有人拨打120。我和尹某1的男朋友李某2赶紧上前将她从小缝隙内抬起来,我抬她的上半身,李某2抬着她的脚,将她抬起来放在床垫上我才看见尹某1的脖子被一条蓝色的丝巾绕了几道,脖子前方还打了一个结,尹某1的手已经僵硬了。我们以为是被丝巾勒着喘不过气来,赶紧帮她将丝巾解开。之后我们就等着救护车,等救护车过来后,医生检查了一遍告诉我们人已经没有心跳,我们才意识到赶紧拨打110,让警察过来看看。警察来了之后医生还帮她做了一个心电图,确认人已经死亡才离开。(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因为要过年了,我和我媳妇想拿点钱给我岳父苏林生。1月24日中午去老工商局职工宿舍那里找他,但他没有在。到晚上六点半左右,我与媳妇去医院看望他,到医院后,我媳妇问他白天去什么地方了。他告诉我们说是回去拿米了。聊天时跟我们抱怨没有人招呼他,尹某1妈妈不在家,把他交给尹某1招呼,但尹某1很不管他。把他送到医院就不管他了,还说白天回去拿米的时候,打了多少电话给尹某1,想叫她来开门,她就是不接电话,最后还是尹凌来开门。又说给买得着安眠药不知,他买点来吃,死了就清白了。又说他给还活得到过年,怕是要死在医院了。(5)证人苏某1证言证实:被害人尹某1是我的小女儿。我妈妈去世后,我把我父亲接到我租住的阿某玛南路老工商局职工宿舍内和我一起生活,我父亲住在2-13房间。尹某1出事的时候我不在,去了景洪。我去景洪后我父亲是由尹某1照顾。(6)证人尹某1某证言证实:我与苏某2已经离婚20多年了,是尹某1的男朋友打电话告诉我尹某1和别人打架,人睡在这里,然后我就赶到工商局老职工宿舍,我到时警察已经在现场了。(7)证人钱某证言证实:2016年农历腊月27,是我生日,我印象比较深。下午一点左右,我独自一个人在靠场院那边的后门那里洗碗,有一个杵拐杖的老人走到我面前,对我说:“给可以帮我打个电话?”我说可以的。然后他拿了一张纸条给我,纸条上写着一个电话号码,老人说:“麻烦你喊小慧回来帮我开开门,门锁着。”我用我自己的手机拨通了纸条上的电话,响了一声后对方就接电话。我说:“有个老人在你家楼下,怕是锁着门,喊你回来开门。”对方说是了,然后就挂了电话。然后我把纸条还给老人,那个老人杵着拐杖就走了,我也没有注意他是走去哪里。打完电话后,我觉得刚刚和我通话的那个女的声音很像我们铺子楼上开麻将室,平时会来我家买早点、换零钱的那个胖胖的小姑娘。过了十来分钟,我看见那个胖胖的小姑娘的姐姐穿着一件黑色的衣服、提着一小袋煮好的米线朝楼梯口走上去。过了分把钟,她姐姐又提着米线从楼上下来,然后从门洞那里走出去。又过了二、三十分钟,那个胖胖的姑娘穿着一件黑色的薄羽绒服从楼梯走上去,大概是过了半个小时,我再次去后门外边换煤球的时候,听见楼上有个女的声音喊:“手放开、手放开。”我一听就是那个胖胖的姑娘的声音,而且声音是从二楼上靠近阳台那个方向传来的。我当时估计是那个小姑娘在楼上和别人吵架,我也没有当回事。(8)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24日下午1点左右,我在经营部内,见苏某2的父亲一个人背着包包杵着拐杖进来拿着一张写着电话号码的纸条叫我帮他打个电话,我照着他递给我的那张纸条写的电话号码用我家的座机帮他打了一个电话,但对方无人接听。到晚上七八点钟,我吃完饭去开商店门的时候就听说我租给苏某2的房子出事了,第二天我才听说是苏某2的小女儿死在里面了。4.被告人苏林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事发那天中午12点钟,我在石林县医院打完针后,坐着公交车去到我女儿苏某2安排给我的住处(石林县阿某玛南路老工商局职工宿舍)去拿米。我到了楼上发现楼梯口的铁门锁起,里面一个人也没有。我就用我的电话打给我外孙女尹某1,想叫她来帮我开门。我拿我的电话给尹某1连续打了十多个电话,尹某1都没有接电话,我估计是尹某1故意不接我的电话,我就想找其他人换个手机打试试。然后我就从楼上下来,看见在楼底下卖饼干的一个小伙子在门口洗菜,我就把尹某1的号码告诉那个小伙子,请他用他的手机帮我打电话给尹某1叫她来给我开门。小伙子一打就打通了,他在电话里跟尹某1说:“你回来帮你外公开一下门,他在门口等着。”他打完电话后,我就返回二楼等着尹某1来帮我开门。我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尹凌来找到我,我问尹凌说:“我打电话给小慧来帮我开门,怎么会是你来?”尹凌没有说话,把门打开就转身走掉了。门打开了以后,我回到我住的那间房里,靠在摇椅上休息了一会。然后从家里拿了些米、面条、猪油装在我的布包包里,打算回医院打针。这个时候我通过窗子看见尹某1来了,我走出房间,看见尹某1在2-15房间门口的洗漱台那里洗茶杯。我走过去,跟尹某1说:“小慧,你煮点饭给我吃。”她说:“还早呢。”我说:“我头还会昏,煮点饭给我吃,吃完了我要去医院打针了。”尹某1一下吼起来:“就昏了,给死得?”我说:“我不好了嘎?”她说:“给死得掉?天天听你说死。”我说:“我又没有让你白招呼我,我还给了你两万块钱。”她转过身来,面对着我说:“一天就说拿你的钱,没有见过了!”这个时候,我太生气了,这两年来,我在西北街的房子补得47万,被尹某1她妈妈拿着,我的24万存款也被尹某1和她妈妈骗了存在她自己的名下。他们一天好吃好喝的,钱骗到手就不管我了,我这么大的岁数了,还骂我、咒我,我在医院住院的时候让医生帮我打了很多电话给尹某1和她妈妈,让她们来照顾我,但电话打了多少都打不通,甚至连我住的地方的钥匙都不给我一把,让我等这么长的时间,打多少电话都不接……一想到这些,我很气愤,心里想着,我要给她死了,我的几十万我也不要了,我死也不管了。我骂尹某1:“死了算了,像你这种对待我,要死么大家死。”我看她脖子上围着一条围巾,那条围巾在她的脖子上绕了一圈,两头垂在她胸前,我上前一步,一手拉着一头她的围巾就使力拉,我使足了力气,一下就把她的围巾拉紧,围巾勒在她的脖子上,她大张着嘴,喘不过手来,接着她双手来掐着我的脖子,她的力气很大,我被他掐得有点难喘气。因为那里是阳台,我怕被其他人看见,就一边紧紧地扯着围巾的两头,一边往我身后的房间里退。在退的过程中,我也不敢放松。退到房间里后,我就感觉她掐着我的脖子的手没有力气了,开始翻白眼,舌头伸着,我又一使力,扯着围巾把她顺势拉翻掉,尹某1就倒在床垫和墙中间那个缝隙里。她倒下去之后,我也没有在继续扯着他的围巾了,我就赶紧爬到床垫上跪着,双手使力掐着她的脖子,她用脚来蹬我,蹬了几下没有蹬到,过了一两分钟,她的动作明显小了,我又用右手继续掐着她的脖子,用左手从床上随手扯了一块枕巾,捂在她的嘴和鼻子上,这样一直持续了几分钟,她才没有了动静。之后我才爬起来,这时候我知道,尹某1已经被我掐死了。我爬起来后,怕别人发现是我杀的人,我就想伪造一个尹某1在睡觉的时候不小心滚到床下,卡在那个缝隙里被捂死的假象,我就把尹某1的鞋子脱下来,丢在床尾的地上,然后从床上扯了一床毛毯盖在她身上,然后就走出那个房间。出来的时候,我没有关那间房门,回到我的房间里,拿着之前装好的米和面条、猪油就下楼离开了。在下楼的时候,我顺手把最外面的铁门拉了锁起来,我没有钥匙,没有锁小锁。接着,我就直接从楼底下坐公交车回医院了。回到医院后,心里还是害怕,担心警察找,我打定主意,在警察找我的时候就撒谎说人不是我杀的,编造一个我走的时候尹某1和一个男人单独在老工商局职工宿舍的谎言,目的就是不要让警察怀疑我,让警察去查那个男的。所以当天晚上,你们警察去找我问话,我照我之前设计好的想法说,但事实上,尹某1是被我杀死的。第二天夜里一点多钟,我躺在医院里,想着警察既然来找我,肯定是警察已经怀疑我了,我反正也是要死的人了,去见我儿子一面然后自己死掉算了。所以我就趁夜深人静的时候,独自从医院出来,去了我儿子家一躺,见了我儿子一面,我对我儿子说:“我们两个分别了。”然后趁我儿子不注意,偷偷从他家拿了一瓶洗洁精,打算喝洗洁精自杀。然后我从我儿子家出来,走到西北街我家以前的老房子里,找床烂棉絮垫在地上,我喝了4口洗洁精,我想着我应该会死了,就躺在棉絮上等死。之后我头也昏了,起也起不来,我一直等着,以为死得掉了。但过了两个小时左右,天亮了,我姑爷“石林”他们来找到我,然后就把我送回医院救治。事情的整个经过就是这样的。5.鉴定意见:(1)石林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石)公(司)鉴(尸)字[2017]0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尹某1的死亡原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将鉴定意见通知了被告人苏林生的事实。(2)被告人苏林生血样提取笔录,证实:办案民警于2017年1月25日19时45分至19时50分对被告人苏林生的血液进行提取的事实。(3)证人尹某1、李某1、段某、尹某1某、苏某1血样提取笔录、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为查明案情需要,办案民警对以上证人的血液进行提取并作了DNA鉴定,鉴定意见为:DNA鉴定书,①现场尸体头旁提取的绿色围巾上可疑血、从床铺北侧带血的小熊图案毛毯上提取的血样检见人血,与尹某1的STR分型相同,来源于同一个体的似然比为4.22×1027。②床铺与东墙间缝隙处带血的医用胶布、东墙上瓷砖立面血迹检见人血,与苏林生的STR分型相同,来源于同一个体的似然比为1.17×1027。③尸体所在房间现场木门挂锁表面提取的擦拭物获得混合STR分型,在D3S1358等22个基因座不排除包含苏林生的STR分型。④现场尸体头旁提取的绿色围巾无肉眼可见血处的粘取物、尹某1尸体左手上的袖套无肉眼可见血处粘取物获得混合STR分型,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包含尹某1、苏林生的STR分型。⑤尹某1与尹某2、苏某2在D3S1358等21个STR基因座上符合孟某遗传规律,尹某2、苏某2是尹某1生物学父母的亲权指数为7.14×1012。⑥尹某1尸体子宫内提取的男性胎儿与李某2、尹某1在D3S1358等21个STR基因座上符合孟某遗传规律,李某2是尹某1尸体子宫内提取的男性胎儿生物学父亲的亲权指数为1.22×1013。⑦不排除苏林生是苏某2的生物学父亲。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阿诗玛南路老工商局职工宿舍1栋1单元2-15房间。(2)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苏林生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的事实。(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证人钱某对案发当天请他帮忙给被害人尹某1打电话的老年人(苏林生)进行了辨认的事实。(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证人钱某对案发当天回到鹿阜镇阿某玛南路老工商局职工宿舍的女子照片(被害人尹某1)进行了辨认的事实。7.视听资料:(1)被害人尹某1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证人钱某应被告人苏林生的要求,用其手机(130××××7767)给被害人尹某1拨打了一个电话、尹某1的手机上有通话记录的事实。(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说明证实:办案民警向石林县工商局职工宿舍物管办调取了石林县老工商局职工宿舍小区的监控视频资料,经校对,视频中显示的时间比北京时间约慢15分钟。案发当天被告人苏林生头戴黄色帽子、穿深蓝色上衣、深灰色长裤、黑色鞋子、杵拐杖、挎白色布包、拎浅蓝色手提袋;被害人尹某1扎马尾、围湖蓝色围巾、戴粉色袖套、挎白色小挎包、穿黑色连帽羽绒服、黑色裤子、灰色鞋子以及案发当天被告人苏林生、被害人尹某1、证人尹某1上下楼的时间。被告人苏林生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以上指控证据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林生无视国家法律,仅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即故意非法剥夺她人生命,造成被害人尹某1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林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林生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用围巾勒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加之被害人已怀有身孕,犯罪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被告人苏林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对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时已年满75周岁,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属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根据被告人苏林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依法判处罪刑相适应的刑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苏林生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林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发海审 判 员  杨 强人民陪审员  翁世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冬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