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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告钟伟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钟伟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5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雷渊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邝连湘,个金部客户经理。被告:钟伟高,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继明,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宜章县支行”)与被告钟伟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志明、姚寿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农行宜章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连湘和被告钟伟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继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宜章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伟高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8629.84元、利息68835.73元、滞纳金7707.8元、年费880元、手续费1962.52元,后续利息另计;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钟伟高负担。被告钟伟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继明辩称:欠钱属实,无能力偿还。原告农行宜章县支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农行宜章县支行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钟伟高的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准贷卡领卡表、信用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和催收材料等证据复印件。根据原告农行宜章县支行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被告钟伟高经申请在原告农行宜章县支行办理了463758000303xxx号白金贷记卡,经被告钟伟高使用,至2017年4月17日被告钟伟高欠原告农行宜章县支行白金贷记卡透支本金128814.84元、利息59672.3元、滞纳金7707.8元、年费880元、手续费1962.52元。另,被告钟伟高经申请在原告农行宜章县支行办理了622820081406xxx号金穗准贷记卡,经被告钟伟高使用,至2017年4月25日被告钟伟高欠原告农行宜章县支行金穗准贷记卡透支本金39815元、利息9163.43元。经原告农行宜章县支行催讨,被告钟伟高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钟伟高未按照其在申办白金贷记卡、金穗准贷记卡时与原告农行宜章县支行的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伟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463758000303xxx号白金贷记卡透支本金128814.84元、利息59672.3元、滞纳金7707.8元、年费880元、手续费1962.52元,2017年4月17日后的利息按原、被告的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钟伟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622820081406xxx号金穗准贷记卡透支本金39815、利息9163.43元,2017年4月25日后的利息按原、被告的约定另行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6890元,由被告钟伟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邓志明人民陪审员  姚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