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尤梅与季三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梅,季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尤梅,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季三飞,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梅与被执行人季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121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季三飞归还申请执行人尤梅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3.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2个银行账户(仅人民币200余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1月14日)。另查,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房产(本市)等财产登记记录,本市社保登记为无记录。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3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荀为华审判员 徐 谦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