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文凯与李寿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凯,李寿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916号原告:陈文凯,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郑天文,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寿炳,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凯诉被告李寿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新的证据出现以及需要时间进行来往账核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陈文凯负担。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