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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叶松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松,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488号原告:叶松,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杰(原告妻子),1982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李涛,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叶松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叶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松以“我能与被告协商解决,不要求法院处理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松负担。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凡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