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叶松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松,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488号原告:叶松,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杰(原告妻子),1982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李涛,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叶松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叶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松以“我能与被告协商解决,不要求法院处理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松负担。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凡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