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1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瑞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1887号之一原告: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鹤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伟贤。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琼。被告:浙江瑞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林,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督。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瑞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瑞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4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