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许辉与张龙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许辉,张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张许辉。被执行人:张龙龙。本院在执行张许辉与张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伟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夏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彦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