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文银、济宁佳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银,济宁佳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姜文银。被执行人:济宁佳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