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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2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国荣与杨志明、方林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荣,杨志明,方林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国荣,男。被执行人杨志明,男。被执行人方林媛,女。申请执行人马国荣与被执行人杨志明、方林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3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杨志明、方林媛确认欠原告马国荣购猪的款项人民币33000元。二、被告杨志明、方林媛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支付原告马国荣人民币33000元,如到期未支付,自愿赔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三、原告马国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保全费440元,共计853元,由被告杨志明、方林媛负担500元,原告负担353元。因被执行人杨志明、方林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国荣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5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9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方林媛名下有车辆一辆,本院对该车辆已予以查封,因对该车辆无法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再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查报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依照相关规定向我院作相关报告。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6月6日将杨志明、方林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65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民初3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杭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