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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雄伟与周建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雄伟,周建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535号申请执行人刘雄伟,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周建求,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雄伟与被执行人周建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6)湘138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由周建求偿还刘雄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1266.67元,合计201266.67元,并自2016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2159.5元。但被执行人周建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雄伟与被执行人周建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