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项信林、万元香与陈俊、裴书艮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信林,万元香,陈俊,裴书艮,高贵平,张伏想,汉川市鑫奇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财保34号申请人:项信林,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申请人:万元香,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陈俊,男,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申请人:裴书艮,男,汉族,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申请人:高贵平,男,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张伏想,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申请人:汉川市鑫奇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项信林、万元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俊所有的牌号为鄂M×××××号小型汽车及高贵平所有的牌号为鄂D×××××号重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项信林、万元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俊所有的牌号为鄂M×××××号小型汽车及高贵平所有的牌号为鄂D×××××号重型厢式货车。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项信林、万元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治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