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相波与被告佘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相波,佘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756号原告:朱相波,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佘秀华,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朱相波与被告佘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朱相波、被告佘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相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佘秀华返还欠款5万元,当庭放弃利息主张。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佘秀华及其丈夫李志在其处借款5万元,约定当年12个月的利息7500元,2016年12月12日还款,佘秀华、李志出具欠据一张。2016年12月份,还款7500元。2017年2月李志去世,余款5万元至今未还。佘秀华对朱湘波主张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诉讼请求有异议,认为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其承担全部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债务人依法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本案中,佘秀华自认朱湘波主张的事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佘秀华、李志所欠朱湘波借款,发生在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佘秀华对此亦予以认可,且有佘秀华、李志共同出具的欠据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朱湘波诉请佘秀华偿还上述借款,于法有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佘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