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5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碧清、江明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碧清,江明富,袁涛,袁一言,袁云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25民特24号申请人:何碧清,女,1938年7月20日生,易门××院退休职工,住易门县,现住易门县。申请人:江明富,男,1958年12月23日生,退休工人,住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傣族自治县。申请人:袁涛,男,1966年6月23日生,易门××厂下岗工人,住易门县。申请人:袁一言,男,1975年7月14日生,玉溪××××公司职工,住玉溪市。被申请人:袁云川,男,1964年1月26日生,易门龙泉××××××××所退休职工,住易门县,现在昆明市××院住院。代理人:袁惊春(系被申请人袁云川的妹妹),女,1973年3月12日生,易门×××员工,住易门县。申请人何碧清、江明富、袁涛、袁一言申请认定袁云川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何碧清、江明富、袁涛、袁一言及被申请人袁云川的代理人袁惊春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袁云川因病在昆明市××院住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碧清、江明富、袁涛、袁一言称,何碧清系袁云川之母,江明富系袁云川大哥,袁涛、袁一言系袁云川弟弟,袁惊春系袁云川妹妹。袁云川患××20余年,被昆明市××院诊断为××××××××症,一直在昆明市××院住院治疗,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请求认定袁云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袁惊春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何碧清系袁云川之母,江明富系袁云川哥哥,袁涛、袁一言系袁云川弟弟,袁惊春系袁云川妹妹。袁云川未婚,未生育子女,其父已去世。袁云川系易门龙泉××××××××所退休职工,于1992年3月到昆明市××院住院至今,被诊断为“××××××××症”。诉讼中,本院通过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袁云川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鉴定。经鉴定,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5月17日出具云鼎[2017]×鉴字第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袁云川的病史及××性症状表现符合××××症-××期的诊断标准;目前袁云川因受情感、思维和意志障碍等××性症状的影响,认知功能严重受损,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为:1、袁云川患××××症-××期;2、袁云川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何碧清、江明富、袁涛、袁一言均同意指定袁惊春为袁云川的监护人。本院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鼎[2017]×鉴字第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科学、合理、合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代理人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可确认被申请人袁云川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何碧清、江明富、袁涛、袁一言系袁云川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请求宣告袁云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均同意袁惊春为袁云川的监护人,袁惊春也同意作为袁云川的监护人,且袁惊春作为袁云川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袁云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袁惊春为袁云川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桂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进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