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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志红、郑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红,郑小英,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红,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郑小英,女,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杨东,男,1958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张志红诉杨东、郑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93,258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武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