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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8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劲浪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蔡清晓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劲浪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蔡清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劲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二路星辉科技园C栋,组织机构代码66417384-4。法定代表人:林伟彬。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刚,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智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办红坳恒泰裕工业园D4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57637162-1。法定代表人:周华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清晓,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六平,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彦苏,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劲浪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智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蔡清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劲浪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减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劲浪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