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薛长春与秦献国、任新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长春,秦献国,任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10号原告:薛长春,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秦献国,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任新亮,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原告薛长春与被告秦献国、任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薛长春诉称:2015年3月17日,秦献国通过任新亮介绍并以自家房产担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任新亮为该院干警,本案该院不便审理,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被告任新亮系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干警,为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节约审判资源,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