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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彦武与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彦武,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彦武,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敬林,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上诉人陈彦武因与被上诉人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70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彦武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彦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70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彦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陈彦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陈彦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红伟审 判 员  王永魁代理审判员  梁廷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信 芳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