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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830号罪犯宋娟,女,1996年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公司员工,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宋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圻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