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某社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某社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某社区,某公司申请执行某社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陕082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某社区在米脂县城郊镇政府的账号中的存款收入。兑现申请执行人贰拾万玖仟捌佰元。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