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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某社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某社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某社区,某公司申请执行某社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陕082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某社区在米脂县城郊镇政府的账号中的存款收入。兑现申请执行人贰拾万玖仟捌佰元。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