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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44号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志高、吴雪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志高,吴雪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莫志高,男,汉族,1957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雪枚,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莫志高、吴雪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13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且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执行案件决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