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一娜与李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一娜,李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270号原告:黄一娜,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顾希希,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沁,女,户籍地常州市金坛区,现住上海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耿延,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迪,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一娜诉被告李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一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一娜负担。审判员  崔竹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