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士祺申请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士祺,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周士祺,女,1993年4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红,系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周士祺申请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02民初148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周士祺案款17.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周士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602执4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