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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文莫银与卫书清芶学海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莫银,芶学海,卫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10号申请执行人文莫银,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住湖北省竹山县。被执行人芶学海,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卫书清,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文莫银与芶学海、卫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238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芶学海、卫书清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莫银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77000.00元。在执行过程,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巫溪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8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俊华代理审判员  肖 超代理审判员  陈兴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武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