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1402号原告: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代表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电子)与被告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方机械)债权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猫电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被告中方机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猫电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熊猫电子对中方机械享有应当退还的保证金债权1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4年4月28日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014年6月1日以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方机械2014年4月发布招标公告,原告熊猫电子参加投标并支付保证金10万元。后原告没有中标,被告也没有退还保证金。被告中方机械辩称:被告曾承诺保证金于2017年1月20日退还,利息应以此为起算点;被告2017年4月13日破产重整申请被受理,利息计算应至当日止。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中方机械就节能环保型交流电动叉车产业化项目招标,招标邀请函载明开标日期2014年5月28日,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果通知后一周内退还等。熊猫电子参加项目投标,并于2014年4月28日支付投标保证金10万元。2016年10月17日,中方机械向熊猫电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10万元保证金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退还。2017年4月13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皖0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中方机械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以(2017)皖05破申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4年4月,银行存款三个月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2.6%;2014年6月银行三年期贷款利率6.15%。本院认为,一、当事人对10万元的保证金债权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该10万元予以确认。二、至于熊猫电子主张的保证金利息,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退还投、议标期间保证金利息,以及招标人在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时,比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投标人损失,两项利息计算标准可予支持。本案的争议事项是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主要是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转换时间点认定和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熊猫电子主张的利率转换时间点是2014年5月31日。由于中方机械招标邀请函载明的开标日期是2014年5月28日,且保证金应在招标结果通知后一周内退还,所以熊猫电子2014年5月31日时间点的选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开标后的议标、确定中标人以后的通知等合理时间,略有不当。结合全案,本院综合确定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转换时间点为2014年6月13日。2017年4月13日,中方机械的破产重整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涉案利息计算期限应截止人民法院裁定日。据此,熊猫电子主张的中方机械应当退还保证金的合理期限为2014年4月28日至同年6月13日,中方机械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计算期限为2014年6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以2014年4月银行存款基准年利率2.6%计,合理期间2014年4月28日至同年6月13日内存款利息为332.22元;以2014年6月贷款年利率6.15%计,逾期期间2014年6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内利息为17425元。两项合计,中方机械应付利息共17757.22元。三、综上,本院确认熊猫电子对中方机械享有债权117757.22元。四、中方机械2016年10月17日还款承诺书是单方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熊猫电子应受承诺书内容约束。中方机械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南京熊猫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对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117757.22元。本案诉讼费用576.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千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惠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