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叶峰与张黑武、杨莲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峰,张黑武,杨莲果,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1466号原告:叶峰,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黑武,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枞阳县,现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杨莲果,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铜陵市枞阳县,现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石台县和平北路秋浦人家5号-B楼2楼。法定代表人:孙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叶峰与被告张黑武、杨莲果、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台三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峰委托代理人桂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黑武、杨莲果、石台三建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给付原告货款11775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起算至上述款项结清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由三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4日双方签订了供货协议,约定保温胶粉为每吨750元,抗裂砂浆为每吨5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2017年1月24日经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17750元。原告认为被告杨莲果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包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此原告依法具状贵院,请判如所请。张黑武、杨莲果、石台三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4日,叶峰(甲方)与张黑武(乙方)签订《供货协议》,约定甲方供给乙方保温胶粉运到乙方场地750元/吨,抗裂砂浆运到乙方场地500元/吨,付款方式为2016年10月30日结清货款,若逾期付款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如有争议,贵池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叶峰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经叶峰与张黑武对账,确认货款总额为117750元,上述货款一直未付,进而成讼。另查明,张黑武与杨莲果系夫妻关系。叶峰因此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叶峰与张黑武间签订的《供货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协议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协议签订后,叶峰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张黑武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双方确认尚欠117750元未付,已然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现叶峰要求张黑武支付货款11775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杨莲果与张黑武系夫妻关系,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石台三建与上述债务间的关联性,故对叶峰要求石台三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黑武、杨莲果、石台三建未到庭应诉答辩,放弃了对叶峰诉讼主张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黑武、杨莲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峰货款11775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黑武、杨莲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峰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叶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5元,减半收取1377.50元由被告张黑武、杨莲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