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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福全与刘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全,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全,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刘静,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王福全与被执行人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静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福全借款180000元,并从2015年8月5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7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清时止,诉讼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刘静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静的银行存款1099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王福全,之外对被执行人刘静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刘静现在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福全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7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