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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向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向习,王政,张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吴向习,男,1987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王政,男,1988年2月出生。被执行人张立英,女,1987年3月出生。吴向习与王政、张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6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王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向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张立英就被告王政所负担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吴向习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政、张立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吴向习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政、张立英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吴向习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王政、张立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向习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政、张立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0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