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临江市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光民、王丽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临江市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光民,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韩军祥,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慎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临江市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德海,经理。被执行人:刘光民,男,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王丽娜,女,住临江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临江市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光民、王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吉0681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2017)吉0681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金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公众号“”